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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等部门部署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工作

发布时间:2010-11-04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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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保护农民利益,今年国家继续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实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1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保护农民利益,今年国家继续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实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10月28日,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出《关于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0〕169号),安排部署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工作。

  通知明确,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9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收购入库的大豆为2010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大豆收购质价政策。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大豆,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对去年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购库点,扩大布点范围,方便农民售粮。要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指定收储库点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体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农民售粮动态。对于农民反映存在“卖粮难”的地区,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时增加指定库点,满足方便农民售粮的需要。

  通知强调,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分公司和指定库点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认真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工作,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和储粮安全,保证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关收购工作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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