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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委农药管理制度近日出台

发布时间:2009-07-30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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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安徽省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安徽省农委近日出台农药管理制度。
  一、明确监管责任

  制度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药监管工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农药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所辖县(市、区)农药质量抽查取样、督促农药市场监管和跨县案件的查处;县级(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责任。明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农药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把监管任务落实到人,落实农药监管和抽检所需的经费。

  二、建立抽检制度

  在农药质量抽检方面,制度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情和农时不定期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农药质量抽检范围应覆盖各相关农药类别和农药经销商类别,其中抽检乡(镇)级经销商的样品数不少于总样品数的50%。农药质量抽检要以甲胺磷等 42种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违禁添加农药成分、未标明有效成分和标明有效成分不足为检查重点。

  在农药标签检查方面,要求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农时和各地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农药标签检查。农药标签检查要以产品登记证号、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毒性标识和安全间隔期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农药监管工作监督电话和举报电话,并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农药质量样品检测结果。

  四、建立规范查处制度

  要求农业执法人员必须持证监管。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要追根溯源、检打联动,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查处制假售假农药行为,重点打击屡处不改等不法生产、经销企业。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监管工作信息。按时向省农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表。对重大案件查处及突发事件,应立即组织处置和报告。

  六、建立廉洁责任制

  规定农业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及有关活动。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违规收受被检查人员的任何礼品钱物。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向外透露市场监管信息。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纪律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在农药监管活动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市场秩序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市、县(市、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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