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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07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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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以下简称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

  第一条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以下简称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成品粮储存保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储备粮是指为稳定大中城市成品粮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在自治区级储备粮规模内建立的。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成品储备粮数量根据下达的自治区级储备粮计划对应原粮数量,按照自治区粮油统计制度规定的折合率确定。

  第三条成品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根据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落实成品储备粮承储任务,并对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四条承储单位应具备储存成品储备粮必要的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未经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点。

  第五条成品储备粮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成品储备粮计划下达后,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保质保量完成成品储备粮入库任务。

  第六条成品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储存期不得超出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储存期限。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轮换,每批成品储备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条承储单位承储成品储备粮的实际库存,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4日期间必须达到储备任务数量,其余时期不得低于承担储备任务数量的60%。

  第八条承储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成品储备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在每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粮食局报送承储企业轮换台账。每半年向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总结。

  第九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储备粮“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建立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做好相关财务、统计工作。不同产地、不同等级、不同批次的成品储备粮应分货位储存,并悬挂自治区级储备粮专卡。

  第十条成品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费用补贴,按照成品粮对应的原粮数量和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半年拨付一次。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根据计划文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提供成品储备粮贷款。

  第十一条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成品储备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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