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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宽

发布时间:2006-12-25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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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     ● 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     ● 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     

  ●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  

  ● 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  

  ● 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  

  ● 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  

  ● 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 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我国率先在6省(区)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涉及放开准入资本范围和境内投资人入股比例、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及范围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12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这次适当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支持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并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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