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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退耕还林政策

发布时间:2006-12-08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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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2月27日召开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作会上获悉,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北京市实际,市有关部门制定了退耕还林的政策。  

  从2月27日召开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作会上获悉,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北京市实际,市有关部门制定了退耕还林的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有:列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经市林业局、财政局验收、核准的退耕农户,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粮食补助年限为经济林5年,生态林8年。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退耕地造林的种苗费补助标准为每亩100元。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的种苗补助标准为每亩,300元。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并由当地政府依法发放林权证书。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承继、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食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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