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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6-11-22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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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 霍晓峰,田忠海,费春霖 /文  近年来,粮食经营市场放开,我国产粮大省黑龙江省各类粮食购销企业不断增加,其中一些个体经营企业呈

  ■ 霍晓峰,田忠海,费春霖 /文
  近年来,粮食经营市场放开,我国产粮大省黑龙江省各类粮食购销企业不断增加,其中一些个体经营企业呈现迅速发展壮大的趋势。这些个体粮食经营企业与一般的商业、工业企业相比,经营模式更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何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税收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税收管理问题凸现

  1999年以来,国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缴纳的税款少了,一些税务部门便放松了对粮食购销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征管工作出现漏洞。如有的企业财务核算比较混乱,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账务管理要求;有的企业没有针对免税粮油和非免税粮油进行单独核算等。对这些情况,一些税务部门没有进行认真的跟踪检查。

  目前的粮食营销活动也很不规范。一些贩运粮油的个体经营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采取上门收购、现金交易的经营方式,整个业务流程相当隐蔽,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其经营情况。

  此外,部分粮食企业在收购发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在毛利率本来就非常低的情况下,有些企业通过虚假开具收购发票,人为增大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出现增值税零申报甚至负申报的现象。二是由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开,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农产品收购者持收购凭证到农产品销售地随意填开。一些企业甚至根本不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而是使用企业内部自行印制的收购小票,在申报之前汇总填写到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三是税务部门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相对宽松,基本是只要企业提出购买申请就满足供应。

  二、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按照《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对免税粮油与征税粮油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申报。

  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日常管理。一是严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发售关。严格审核粮油经销和加工企业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实行按月限量发放,按月申报缴销,验旧购新。要求企业在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必须提供卖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自产证明。二是严格监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和日常管理。规定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一律不得领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

  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一是从收购的数量及价格上进行核查。对于收购的数量,要通过实地查验,核实库存数量与实际收购数量是否一致。二是通过资金往来情况查找问题。农副产品收购一般以现金支付为主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收购资金情况,可通过原始凭据和企业账目核实企业资金往来的真实性。三是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生产规模、单位产量耗用原材料、用电量、产出率等数据,测算收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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