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22726101

0755-82486034
时间:工作日9:00~18:00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政策法规
>农口企业税收政策

农口企业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6-10-10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47)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导读]一、种植养殖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87

一、种植养殖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87号转发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具体范围,属于项目免税)
  (一)要严格划分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和其他业务的界限,正确区分免税范
围。
  (二)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要单独核算。对不能完全划分的共同费用,
  按企业平均成本费用率分别计算摊销免税业务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应承担的费用。
           
  二、农业龙头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条件: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第二、三条是对龙头企业而言,不是任何一个企业只要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就可以享受免税的。
  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的,且控
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是对项目免税。如果龙头企业同时是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两项累加执行。
  (三)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龙头企业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执
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2、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
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减免税的条件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
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热门资讯

热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