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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必须“专款专用”

发布时间:2006-10-12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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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0日说,农发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流转贷款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此前于今年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0日说,农发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流转贷款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此前于今年2月出台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规定,农发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可给予粮食流转贷款支持,旨在更好地解决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农民卖粮问题。近日,农发行总行又下发了《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流转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类贷款的条件、用途、额度和监管做出明确规定。

  该《通知》规定,对于已经取得农发行贷款,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直接确定其收购贷款资格,并按粮食流转贷款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收购贷款;对于新开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收购贷款资格认定要求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规定认定收购贷款资格,办理收购贷款。

  《通知》强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申请的粮食流转贷款,只能用于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购买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加工转化过程所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可以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粮食加工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对不具备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短期贷款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流转贷款时,要求必须具有配套资金用于解决生产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求。

  《通知》要求,各地市级分行在收购旺季到来前,要根据申请流转贷款的企业最近两三年同种粮食同一收购季节的收购量、当前的市场价和企业销售合同及经营发展情况,核定其最高贷款额度。对符合公开授信条件的,要及时核定公开授信额度。对所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季节性收购资金需要的,可按规定条件及时追加特别授信额度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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