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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法律着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

发布时间:2010-10-29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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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湾坡村选举委员会近日依法取消了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蓝某的参选资格,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关注。  据调查,蓝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湾坡村选举委员会近日依法取消了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蓝某的参选资格,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关注。

  据调查,蓝某在被推荐为湾坡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后,为了能顺利当选,委托他人帮其以每人100元、200元不等的金额向村民送钱送物,共花费3000余元进行拉票。

  蓝某的贿选行为并非个案。特别是在一些地理位置比较优越、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村官”的竞争十分激烈,贿选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各地发生在村民委员会的腐败案件呈多发态势。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专家表示,修改后的这部法律有利于发展中国最广泛的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亿万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对于加强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推动民主政治进程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在中国不少农村家族观念仍然很强,因姓氏、血缘、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家族、宗族势力不同程度地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公正和民主,有劣迹的人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现象也不鲜见。

  全国人大代表杨成涛也发现,如今,农村的贿选已经从经济发达地区蔓延到了落后地区,通过这种方式选上的村委会委员极容易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腐败行为。

  针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明确,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为从源头上遏制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作了规定。法律明确,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同时,法律还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等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规范了委托投票等村民选举的程序,这样有利于农民选举出德才兼备的、肯干实事的致富带头人,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贿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丛斌说。

  在一些村庄,所有事情都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现象多被人诟病。为此,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

  法律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法律还明确,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等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问题也是法律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决定村委会任期仍维持三年不变。

  “3年一选,也是对村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如果这一届村委会干得好,完全可以连任,而且一个村子的人,大家彼此之间都再熟悉不过,不需要很长时间去慢慢了解。”

  丛斌认为,法律只对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作了规定,并没有限定连任的届数,因此不妨碍那些奉公守法、真正愿意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村委会成员干事业,更重要的是,3年一选有利于及时调整农村政权结构和人员组成,也在无形中遏制了贿选等不良行为。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丛斌说。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最广泛的农民基层民主,而且也将为中国深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为推进其他领域的民主政治进程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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